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近日,由云南省水利厅结合实际起草制定的《云南省抗旱应急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6章26条,构建覆盖抗旱应急井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体系,明确适用范围,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常备可用、应急管控、系统治理的原则。要求抗旱应急井取水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取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强化用水管控与节水措施。《办法》规范规划建设与分类管控,严把准入关口,要求将抗旱应急井建设纳入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与地下水储备制度衔接,科学确定建设区域、规模、布局、成井标准与应急取水量,落实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防控地质与生态风险。
《办法》实行分级分类建设管理。常态化储备抗旱应急井实行取水许可管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突发旱情应急响应期间确需临时建设的,可先行开工,自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跨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井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理。此外,严格限定启用情形,仅在发布Ⅲ级及以上抗旱应急响应,常规水源无法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或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地表水严重短缺致农作物关键期面临重大损失,以及法律法规、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应急供水情形下,方可启用抗旱应急井。
《办法》明确启用条件,要求纳入管理名录、设施完好、符合地下水水位管控要求、水质达标、不损害其他合法用水主体权益;明确管护主体承担水质检测责任,常态化储备井每年检测一次、启用前复检,临时建设井启用前检测,极端紧急情况可启用后同步送检。分4类情形规范启用审核程序,强化运行管控,明确应急期间服从统一调度、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取水人需建立台账、按核定指标取水等。旱情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后,取水人立即停止取水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应急用途,确需调整的需符合禁限采管控要求,按规定履行评估、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