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使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9-09-09 09:57:03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为支持和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发展,参照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和做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9年8月30日起,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名称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行调整。

调整明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企业,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使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是否使用“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迁移出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应按照原规定作变更登记。自贸试验区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按照原规定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全部登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经开区、官渡区、盘龙区、河口县、瑞丽市)×××(街、路)×××号。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依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未作统一要求的,不得强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和换发营业执照。


编辑:段秋睿 责任编辑: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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