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可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越细,说明法律法规越健全。不过,医生、教师吃了回扣,谁来查,谁来举报?也就是说,有了紧箍咒,谁来念经,怎么念?否则,这个法律规定,就会有名无实,守株待兔。
再说,对于普通的医生来说,吃大单回扣的可能较小,吃回扣多是“细水长流”,如何切断医生的各类“细流”?定点药房、医药代表和吃回扣的医生是“一根绳上的蚱蜢”,谁会举报谁?
同样,教师吃回扣,学生应该是第一个知道的。因为吃了回扣,教师就会在第一时间向学生推销各类辅导资料。但对于学生而言,有几个敢举报老师的?学生家长还指望老师教育孩子,敢怒敢言的就更少。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这类“隐形贿赂”,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更难调查清楚了。
对于普通的医生和教师而言,大宗地吃回扣“机会”较少,但“细水长流”式吃回扣,如何监督?难道非要等到慢慢地“吃”上十年八年,积累了数额再算总账,还是听之任之?或是拿个法律规定的“框子”,守株待兔?
有了受贿罪这个“紧箍咒”,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和可操作的实效体制来“念经”,才能逐步净化医院和学校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