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43条,围绕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范,着力补齐公共阅读服务短板,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强化政府责任和保障机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相关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推进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针对云南公共图书馆人均纸质文献藏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从出版物交存、馆藏增长、采购机制等方面完善保障。规定出版单位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同时加强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建设,并鼓励公共图书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高馆藏资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总分馆制建设,由县级公共图书馆作为总馆,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国门书社(屋)、农家书屋等作为分馆,推动资源、服务向基层延伸。县级总馆负责业务指导、资源调配、文献配送、通借通还和人员培训等,让基层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公共阅读服务。
数字化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同时推动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利用馆藏资源。
立足云南文化资源和边疆特色,《条例》进一步强化古籍保护和国门文化建设。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保护、研究和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建设典籍博物馆、古籍修复传习站(室)。边境地区则要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配备双语文献、民族特色馆藏,并通过专题讲座等活动促进文化传播,推动与相邻国家开展文化交流合作。
《条例》还鼓励拓展城乡公共阅读空间,依托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边境口岸、民族特色村寨等场所,布局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民族文化主题书房、国门书社(屋)等新型阅读空间,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文化、旅游、科技、非遗等融合发展。
在保障全民阅读权益方面,《条例》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作出专门规定,要求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为老年人提供阅览专区或专座,并积极为残疾人配置专用阅读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更加均等、便捷。
据介绍,下一步,云南将围绕《条例》施行,加强宣传解读和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公共图书馆人才队伍和数字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阅读推广,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制度落地见效,让公共图书馆持续成为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阵地,为云南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贡献力量。(云南网 记者高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