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廖兴阳)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协商议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小区停车费的协商议价原则、程序和有关要求作出系统性规范。
《通知》明确,住宅停车费是指经营者利用小区内(含商住一体混合型)持有产权或收益权且数量达10个及以上的停放设施,主要面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含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收费标准须遵循合法性、合理匹配、协商一致三项原则。在合法性方面,以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界定定价权,不得侵犯业主共有区域权益。在合理匹配方面,参考建设成本、服务成本及周边同类小区标准,对业主统一规则,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在协商一致方面,经营者须结合协商情况合理定价。
对待售小区和已售小区,《通知》提出分类施策。对待售小区,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须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前,明确停车费标准、有效期及届满后调价方式,鼓励在销售现场主动公布。对已售小区,如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须走协商议价程序:经营者书面提议启动—公示权属、成本、拟调标准等信息(不少于7日)—由业委会(或物管会、社区、业主代表)参与协商—与占已售房屋总数过半的业主达成一致并公示7日后方可执行。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调解,原则上同一问题调解不超过2次,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通知》还明确,机动车进入停放设施30分钟内(含)免收停放服务费;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经营者须提供包年、包月、临时停放等多种类型供业主选择,且须体现“包年<包月<临时”的阶梯定价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