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在2026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云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个典型案例,并回应社会关切。
2025年,云南法院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质增效,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332件,审结10575件。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严惩恶意、重复侵权,提升违法成本,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0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赔总额近4亿元。
※部分典型案例
涉“桥香园”案: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通过统一门店装饰、餐食用具等,形成了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云南某餐饮公司通过转让,获得昆明某公司“桥香园”品牌全案设计成果相应著作权,同时亦为“桥香园”系列餐饮店铺的管理主体。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经营者黄某杭,在2015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开设了“桥香园”过桥米线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昆明某公司向黄某杭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其不得再继续使用“桥香园”商标,以及“桥香园”连锁店面特有的装修、装潢。黄某杭向昆明某公司出具承诺。但之后,黄某杭未遵守承诺,仍继续在其经营的米线店使用“桥香园”过桥米线加盟店特有的装饰、装潢、宣传物料、餐具,并在店内悬挂“桥香园”奖牌。云南某餐饮公司认为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南某餐饮公司享有的“桥香园”品牌在云南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与原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完全相同或近似的门头、宣传物料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特许人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涉“嘉华”字号案: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云南嘉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嘉华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6日,经多年持续推广经营,已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多家“嘉华饼屋”店铺,其“嘉华”糕点、月饼等烘焙食品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先后获得行业协会“‘最云南食品’品牌评选活动最云南伴手礼食品品牌”“中国烘焙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等荣誉。云南嘉华公司亦就其“嘉华”字号在糕点、月饼分类上先后注册多个商标。嘉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注册成立,并于2023年8月3日、2024年7月10日先后成立嘉华股份公司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2024年于祥云县开设“嘉华饼屋”字样招牌的店铺经营烘焙类糕点。嘉华股份公司以关联公司或其自身名义大量注册“嘉华饼屋”“嘉华鲜花饼”“嘉华之致”等以“嘉华”字样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并在云南嘉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新成立两家使用“嘉华之致”字号的公司。云南嘉华公司认为嘉华股份公司及其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嘉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南嘉华公司在先登记使用“嘉华”字号。嘉华股份公司在后登记使用“嘉华”字号,未对在先权利合理避让,且推出与云南嘉华公司相同品类的饼类、糕点,甚至于设立分公司并开设“嘉华饼屋”烘焙店。主观上,对“嘉华”字号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攀附和“搭便车”之故意。客观上,因在商品品类、消费群体及投放市场方面均存在高度重合,按照普通消费者对于“嘉华”的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对“嘉华”商品来源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万元。一审宣判后,嘉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嘉华股份公司理应知晓云南嘉华公司字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仍将云南嘉华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在相同地域内开展与云南嘉华公司内容相同的商业经营,对该字号进行商标性使用,明显具有攀附云南嘉华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嘉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