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万多元钱是我半年来省吃俭用存下来的,要是找不回来我就白干了。”小宋说,6日上午,她在云纺一家银行ATM机上存钱后,临走时忘记退卡,卡内的1.5万元钱随后被他人取走。所幸的是,当天晚上,经过警方调查,将被取走的钱追回,并如数归还给了小宋。
收到取款短信
才发现没退卡
6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小宋拿着积攒下来的2900元钱来到云纺附近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存钱。小宋回忆说,存钱时她身后只有一个老人排队等候,旁边的ATM机上也有人在取钱,在她存钱时老人到旁边机器上取钱,之后就没有其他人进入自助银行。
“当时心里想着存完钱马上还得去办另外一个事情,所以就把钱存进去点击确认后就匆忙离开了。”小宋回忆,她走出自助银行几十米远就听到手机有短信提示,原本以为是朋友发来的信息,但当她翻看短信时,顿时傻眼了,“您尾号2229卡6日09点46分ATM支出5000元,余额10550.57元。”这是取款信息?就在她疑惑时,紧接着又有两条取款信息在她手机屏幕上显示出来,最后的余额仅剩下550.57元,取款时间仅有一分钟。
此时,小宋才突然想起自己还没退出银行卡,她马上冲回自助银行,可此时ATM机前一个人也没有。随后,她报了警。
六旬男子
分三次取走1.5万元
经过辖区派出所的调查,并查看了银行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一名60多岁的男子。当天晚上9点左右,民警联系上男子,最终男子将钱如数归还给小宋。
“男子称他来取钱,发现插不进去银行卡,于是点击了按钮,谁知机器上就哗哗哗地往外吐钱,点击了三次就吐出了1.5万元钱。随后男子退出卡走了。”小宋说,“因考虑到男子已经60多岁,经过民警的工作,我最终谅解了男子的行为。”但小宋认为,男子是故意取走钱的,根本不是随便点击了按钮就吐钱的,如果没有监控,无法联系上他,那么这笔钱就没了。
小宋老家在昭通鲁甸,目前她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每月微薄的收入扣除房租、生活费外所剩不多,但每隔一段时间她都会把剩下的钱存到银行卡内,半年多过去了,她的银行卡上已经存入了1.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取钱男子涉嫌盗窃罪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孙文杰律师介绍,取走小宋遗忘在ATM机内银行卡上现金的男子涉嫌盗窃罪,从其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以及取走金额上看,已经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但具体情况得看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
目前盗窃罪的量刑较重,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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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柜台取钱多得30万!这样天上掉馅饼的事情,竟然被昆明的储户李某碰上了。他取款20万元,业务员却粗心地取给他50万元。事后李某到其它银行存了20万,却对多得取款一事不认账。但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近日,昆明市中院二审支持银行观点,判令李某向银行支付30万元。
储户取款20万
柜员付了50万
李某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国贸支行的储户。2013年,该银行将李某告上法庭,起诉称,2013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李某到中国银行昆明市国贸支行办理无折现金取款业务。当天,李某取款金额为19.99万元。为了取款方便,李某事先交了100元现金给银行柜台的柜员董某,以便支取20万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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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事,中国银行昆明国贸支行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银行视频录像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银行送检视频录像具备真实性完整性,视频记录时间码显示为11:27:47至11:34:00,柜台柜员董某办理顾客李某取款业务时,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共计50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昆明国贸支行还出具证据称,在李某取款前,其账户余额为210939.89元,取款后账户余额为11039.89元(210,939.89元-199,900元)。在取款当日中午时分,李某到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0万元。
法院两审
判储户赔银行30万
这起案件开庭,李某否认自己多得取款的事实,同时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在向银行取款过程中,银行柜员多支付给李某30万元的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因此判决,由李某返还银行3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于今年7月2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李某在上诉中提出,银行方面提交的监控录像文件是由银行单方提供,并且该送检检材系复制件,无法辨识其真实性及完整性。在一审中,他之所以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正是基于该检材不具有司法鉴定的基础和价值。其次,李某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银行一方则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认为,除李某对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出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此,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虽然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并且在二审审理中,李某明确表示对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致李某取款时银行多支付给李某30万元。虽然李某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但是根据银行提交的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2013年5月7日李某到被上诉人处取款时,银行柜员实际向其支付的款项金额为50万元。昆明市中院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