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15:55:24来源:昆明信息港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