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9 15:15:58来源:昆明信息港
第四部分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扶持培育工程
一、扶持对象: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采取个人独资、合伙、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并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在我市行政区域(不含滇中产业新区)新创办的微型企业。
二、 扶持政策:
1.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2.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3.工商、税务等部门免收新办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办部门及分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各县区就业经办机构、工会、教育、妇联、工商联、共青团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负责承办两个十万培育工程。
四、扶持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补助政策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创办股东(自然人)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规模以上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五)吸纳本省户籍人员(含创业者本人)5人以上就业。
(六)企业主营范围不涉及建筑业、娱乐、洗浴业、桑拿、按摩(盲人按摩除外)、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
(七)符合按云工商企注字【2014】10号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须向工商注册地承办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五)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六)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情况;
(七)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八)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审核流程 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承办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区)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财政部门按照在省市配套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七、贷款和担保支持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可提出不超过10万元以内的贷款申请,由县(区)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 (来源:五华区劳动就业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