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15-06-15 10:37:36来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 种、使用范围、ᴰ大使用量、ᴰ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具用添加剂生产、 经营和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 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additives used for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 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 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 工助剂。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

  2.3 最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 质量的百分比表示。

  2.4 最大残留量 maximum permitted quantity,QM 添加剂在包装材料ᴰ终产品中的ᴰ大残留限量,一般以 mg/kg 或 mg/dm2 表示。

  2.5 特定迁移限量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SML 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ᴰ大限量,单位为 mg/kg。

  2.6 CAS 号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No.化学文摘登记号。

  2.7 不得检出 not detectable,ND 在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DL)的有效分析方法不应被检出。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 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 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3.3 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

  3.4 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 A 的规定。

  5 特定迁移量的判定

  5.1 包装材料中各添加物质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的总和不应超过相应包装材料国家 卫生标准的规定。

  5.2 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 况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认可的检验方法。

 

 

★附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编辑:纳娅责任编辑:纳娅
相关阅读
昆明信息港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