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4-08-20 16:32:36来源:昆明市文联

昆明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昆明地区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业余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群众组织,是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提倡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全市摄影爱好者进行理论研究,深入生活,钻研业务技巧,加强实践,繁荣文艺创作,培养人才,开创社会主义摄影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新迎小区文艺路28号文联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摄影业务,研究有关理论和摄影创作,提高会员的政治水平和艺术水平。

2、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动摄影创作,组织各类摄影展,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供不同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自由竞赛,繁荣昆明市的摄影创作。

3、积极推动摄影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提供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摄影的健康发展。

4、采用多种形式,培养我市摄影人才,不断发展和壮大摄影队伍,对成绩优异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摄影作品参加过省、市摄影展览、摄影比赛二次以上;

4、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工作、编辑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作品三次以上发表于省级以上刊物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2名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合法;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文联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与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于财务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年度计划;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与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管财务、决定、审批各项业务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审查并报市民政局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同意,向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杜欣怡责任编辑:杜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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