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须知
1.同一个创新成果只登记申报一次,制度创新主体不能多次或委托他人对其创新成果进行重复登记备案。
2.此次备案的创新项目/案例已试验1年以上,实践中有对应市场承载主体,且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具备较强的创新性,相关做法尚未在全国实施,与已推广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及通过其他渠道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不重复;非个别企业行为,且具备在全国或较大范围推广的普适性;不存在显著风险,或采取有关举措后能有效防控风险。
阅读并承诺(10s)郑重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供的的信息、证明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信息。如发现有任何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