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提前部署
各县、区要在4月底前对辖区内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落实监测预警单位和责任人,根据需要调整、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核查中如果发现新的隐患点,应将之及时纳入监测预警体系。
2、加强矿山和渣土堆放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渣土堆放项目的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渣土堆放项目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保护与治理的资金和措施,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和相关企业要强化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山区丘陵区的企业要高度重视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灾害。
3、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各县、区政府应切实加强灾害点的工程治理统筹安排工作,根据财政能力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4、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责任人惩处力度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追究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补偿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二)宣传、培训措施
继续强化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和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不能参加群测群防工作;培训方式上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进行灾点现场培训。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要继续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灾、避灾知识,提高受威胁群众的防灾意识和临灾条件下自救互救能力。
(三)工程治理措施
按照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部署,2018年将继续抓好昆明市各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并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金,对昆明市部分贫困县、区予以重点扶持。严格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认真足额落实好本年度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以及切块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群测群防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搬迁避让措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继续推进和实施搬迁避让措施。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口相对集中区域,如果不能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时,应尽早搬迁避让。搬迁在选择安全稳定地段建设村庄、构筑房舍的同时,严格要求做好选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合理规划、利用土地;避让则应有预先选好的安全地点和撤离路线,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监测预警措施
群测群防是监测预警的主要手段。要继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使群测群防体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保证群测群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群测群防点分级管理要求,分清各级网络的职责是保证各级群测群防网络协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县(区)、乡(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应按相关要求,逐级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通过各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协同工作,保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正常运行。
地质灾害监测原则上是“谁受到威胁,谁负责监测”。威胁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水电、电力等基础设施及矿山和城镇建设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负责组织监测。各县(区)、乡(镇)、村及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监测对象和监测、预防责任人,各监测、预防责任人一定要担负起监测、预防的责任。以此为基础,各监测、预防责任人在汛期要增加监测频率并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破坏过程前兆特征巡查,以便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发展趋势,作出准确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内,严禁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
(六)临灾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应急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可执行性;督促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编制单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人员、专家队伍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推进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