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拟设在盘龙区行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县(区)级审批)的设置批准。
(一)辖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四)国家规定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该事项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二)该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15、16、20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8、9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卫生健康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盘龙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巳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3.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4.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盘龙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拟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申请人条件未通过审查。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按照受理顺序进行许可受理。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10路、71路等公交车到白云路九洲医院站下车沿小坝路步行500米至锦武路即可。
办理网址: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七、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法人申请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申请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人申请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1份);
(6)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四)选址报告(附医疗机构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1份);
(五)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意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承诺书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不含审核、现场勘验、公示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现场取号叫号办理或关注盘龙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预约。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接收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2)网络提交
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3)信函提交
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
(四)审核
盘龙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
场审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审批证件为:
经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受理,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材料和现场审核未通过及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审核通过但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批准设置或不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
送达方式:由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单位\人领取相关文书。到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6号窗口领取。
审批结果将在盘龙区卫计局网站 “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6214、0871-63146317、0871-63146178。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盘龙区卫生健康局;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武路15号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50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盘龙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区一窗式窗口。
电话投诉:0871-63146214、0871-63146317、8071-63146178。
网上投诉:http://zwdt.km.gov.cn/plq/ —服务大厅—卫计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信函投诉:盘龙区卫生健康局;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117号(通讯地址);650000(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盘龙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卫健委
行政复议部门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09号或官渡街道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
联系方式:0871-3164227
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昆明市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2、设置单位(人):①个人申请的填写申请人姓名;②合伙申请的填写所有合伙人姓名(所有合伙人均应符合申请人条件);③申请人为企业的,填写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④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填写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上的批准登记名称。
3、地址:填写申请人或主要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珍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5、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名称的相关要求;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应与房产证上一致。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股份合作 d.联营私人 e.股份有限 f.私有
8、经营性质:政府举办的为非营利性;非政府举办的为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和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设置有口腔科的医疗机构填写牙椅数量。
10、服务对象:内部医疗机构填写内部,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机构填写社会。
11、诊疗科目: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填写,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其中妇产科、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应填写到二级诊疗科目。申报二级医院诊疗科目应填写到二级科目。
12、投资总额:应满足医疗机构运营。
13、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4、提交文件目录:向被申请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及相应的申报材料等的名称。
15、提交目录说明:
(1)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性材料;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3)选址报告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