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老铁路开通运营后,云南铁路从主要连接内地的路网通道,转变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枢纽。《条例》将云南在铁路安全领域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将为全省铁路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铁路安全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5条,其中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强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路地联动工作格局,构建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同时,对跨境铁路安全交流合作作出规定,助力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条例》突出源头防控,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设置铁路线路封闭设施、警示标志和监控等安全设施并加强巡查和维护,强调依法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明确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等行为;规范建造、取土、钻探等作业活动,加强规范桥梁、涵洞、隧道等周边安全治理,强调对铁路沿线轻质物体、危险物品等安全监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水土保持、林木、山坡等外部环境的风险防范作出规范。规定干扰、阻挠进站安全检查,强行通过或阻塞检票通道,擅自跨越站台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等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制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条例》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放飞鸟类或者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在铁路电气化线路两侧的管制空域内,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因应急救援等确需升放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告安全规定,通报、应对晚点停运等情况,规范旅客进站乘车、货物运输等安检管理,细化禁止干扰安检、滞留、擅入禁区、擅动安全设备等危害铁路运营和站车秩序的行为。完善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路地联动,明确特殊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落实护路联防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