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马弘杨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联合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规聚焦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草支撑保障三大领域,并建立省级分档分担机制。原《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2〕15号)同步废止。
《办法》明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为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投向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三大领域。其中,国土绿化支持森林质量提升、退化草原修复、防沙治沙及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主要用于退耕农户延长期补助、到期生态林抚育补助;支撑保障体系涵盖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繁育、林草先进技术推广等工作。
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以州(市)为主体实施,中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并设置补助上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按核查面积、既定补助标准测算下达。结合云南区域发展实际,《办法》建立省级分档分担机制,对不同州(市)差异化设定省级配套分担比例,怒江州、迪庆州省级分担比例最高达90%。同时明确,未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在资金使用方面,《办法》划定负面清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三公”经费、日常运转开支以及已获其他中央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等。巩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兑付管理。项目确需调整的,在不降低绩效目标前提下按程序报批,总投资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原批复规模10%。
新规构建“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政策优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林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季度调度机制,压实省、州、县三级财政和林草部门管理责任。对执行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可采取约谈、暂缓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问责。
此外,《办法》配套明确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结转结余处置等全链条管理要求,支持各地依规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推动林草资金精准落地,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