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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印发 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李双双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四章26条,明确电子运单适用范围、部门监管职责及全流程使用要求。根据《规定》,云南省经营性、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装货人应当在每次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电子运单。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行车日志参照电子运单管理,相关数据由电子运单系统永久保存。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民爆行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电子运单使用管理,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相关部门还将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督促各行业装货人落实充装、装载前查验责任。

在运输管理方面,企业须按要求上传相关证件材料,经系统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运单并派车。电子运单或行车日志开具后,驾驶人或者押运人还须通过系统确认执行任务,由系统核查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是否在线,核查通过后方可上路行驶。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和押运人应按运单载明信息执行任务,及时更新装卸货等节点状态;任务完成并核实无异常后,方可结单并安排下一趟运输。

《规定》还对普通货物运输、空车运行和系统故障等情形作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或空车运行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行车日志;因不可抗力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可使用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运单,并在系统恢复正常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录信息。

此外,装货人每次充装或者装载前,须通过系统查验车辆证件、从业人员资质、车辆及罐体设备状况,以及货物类别、数量与运单信息的一致性等内容,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作业。对长期异地经营但未在云南省备案的外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相关装货人应暂停为其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直至企业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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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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