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
《管理规定》中的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运单。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行车日志参照电子运单管理。电子运单系统对危险货物运单及行车日志永久保存。
《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划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运单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运单的制作和管理,相关操作人员需经岗前培训,掌握《管理规定》并熟练使用电子运单系统方可上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企业(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系统中的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未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运单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可按照电子运单样式填写纸质运单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后提交装货人。同时,应当在电子运单系统恢复正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运单信息补传或者录入电子运单系统。
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任务时,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应当按照电子运单载明的货物品名、日期、装货地点、运输线路、卸货地点执行运输任务,通过手机客户端将接受任务、完成装货、完成卸货、等待派车等信息及时反馈到电子运单系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督促驾驶人、押运人及时更新运输过程中电子运单各节点状态,确保电子运单填报信息与实际运输情况相一致。载运普通货物和空车运行时,驾驶人应当按照行车日志载明的日期、地点执行运输任务。当趟危险货物运输任务完成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对驾驶人和押运人执行本趟运单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常情况的,方能结单安排下一趟运输任务。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或者突发情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当在电子运单系统中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电子运单系统将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运单。运输过程中,驾驶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根据实际作业进展,及时通过电子运单系统更新装货、卸货等节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