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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重大成果,对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9家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工作。通知要求,深入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全社会更好把握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从单一要素管控到一体化治理

李彦龙

进入新时代,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立法力度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尺度更加严格、生态治理效果日益显著,但各项法律制度分散、相互衔接不畅、彼此协同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削弱了法律法规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效能。近期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以及集成升华,加强了各项法律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强化了各项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协同,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从单一要素管控到一体化治理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分散立法到法典化集成的历史性跨越,提升了我国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单一要素管控到一体化治理,源于生态是一个有机整体,自然万物命脉相连。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人类关于人与自然关系认识演进过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生命共同体的概念,生动地把人、山、水、林、田、湖、草、沙比喻为命脉相连的生命共同体,强调了自然万物命脉相连,水与山、林、田、湖、草、沙相互依存、共生共荣。运用统筹兼顾的系统论方法看待水问题,就要统筹兼顾所有相关自然要素,水的问题是人的问题,必须兼顾人;水的问题是田的问题,必须兼顾田;水的问题是山的问题,必须兼顾山;水的问题是土的问题,必须兼顾土;水的问题是树的问题,必须兼顾树;水的问题是草的问题,必须兼顾草;水的问题还与沙有关,必须兼顾沙。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推动实现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立足自然各要素相互之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客观事实,不能就水论水、顾此失彼,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运用统筹兼顾的系统论方法,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就必须尊重生态规律,坚持系统思维,不能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只管护田,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统一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践行了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生态环境法典遵循了这一指示精神,体现了生态环境整体性、系统性特点,全面践行了生命共同体理念,对现行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系统集成,使之成为一个相互衔接、密切协同的有机整体,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如,在对“生态环境”的界定上,法典总则编围绕“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这个主体,将那些影响这个主体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称之为“生态环境”,其内容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要素,不仅如此,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全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显著特点。如,在对污染防治的部署上,法典全面统筹现有各相关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治理范围涵盖各相关要素,包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使各项法律制度统筹整合在一起,无不体现出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性管控、一体化治理特征。

总之,生态环境法典立足生命共同体理念,着眼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统筹考虑了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生态根基。(作者为博士、副教授,本报特约评论员)

以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

朱静雅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开创性地设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实现了绿色发展从政治导向向刚性法律义务的转化,也标志着生态环境法治从“末端治理”迈向“源头防控”,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之所以是治本之策,一方面在于它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另一方面在于它直指生态环境问题的病根,即发展方式,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根基。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首先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长期以来,“末端治理”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侧重点,但这种方法存在周期长、成本高、易反复等问题,也很难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压力。而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统筹推进各方面污染治理,将环境问题从单一环节、单一领域、单一层次的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以更小成本撬动更大成效,实现系统性治本功效。这也表明,我们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思想发生了转变:“末端治理”转变为“全生命周期管控”,“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理念转变为“源头防控”的全新思路,将过去的被动应对上升为主动防控,不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减少污染甚至不产生污染”。这正是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所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确立了坚实的理论内核与思想根基。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其次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还会日益增长。为此,从源头上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生动体现,也是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的题中应有之义——直指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优美生态环境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此同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以法治为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过程中,不仅为当代人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后代子孙留下蓝天碧水的美好家园,有效促进了区域公平和代际公平。同时,不断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领域政策要求,使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真正实现全民共享,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落到实处。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最后还在于它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当前,全球环境治理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和多发性风险,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频繁“退群毁约”,使本已棘手的全球性问题更加复杂难解。同时,人们也意识到,仅仅依靠局部修补和“末端治理”,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全球性环境危机。而我国的绿色低碳发展,正好切中了全球性问题的根源,证明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路。在此背景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编纂完成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不仅充分展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还将绿色低碳发展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统筹起来,为全球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可操作、可借鉴、可复制的制度工具。这既表明我国在制度安排过程中不仅着眼于解决自身问题,也致力于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进一步巩固了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地位,展现了大国担当,为人类共同发展注入了稳定性和确定性。(作者为博士、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本报特约评论员)

促身边环境问题得到法治回应

卢志华

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是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表达,必将为丰富和发展人类生态文明新形态增光添彩。生态环境法典共五编一千二百四十二条,每一条都在促进身边环境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法治回应。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关涉新时代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为它让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能否及时出台,法治回应的效果大不一样。翻开这部法典,“应当”“不得”“禁止”等字眼随处可见。特别是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处罚。当然,在生态环境领域,这部法典属于上位法,不可能规定得过细。但正因为具备上位法性质,身边的环境问题都能够在法典中找到权威根据,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都不得规避、敷衍和搪塞。更为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让分散的法律条款得到系统整合。整合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条就是给普通群众以生态维权的底气。事实上,生态维权的理念向来有之,但人们生态维权的获得感似乎不强。原因就在于缺少一个触手可及的“本本”。这样的“本本”,有利于实现生态维权理念的大众化。概言之,普通群众即使没有读过这个“本本”,一旦遇到生态维权问题,也一定会想起它,并努力从中寻找基本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找依据,并不是因为“本本”中有面面俱到的条款,而是因为生态环境法典贯穿着维护生态正义的根本要求,一切关于解决环境问题的合理诉求,都能够通过生态环境法典占据法理制高点。换言之,老百姓或许更喜欢完整、系统的东西;散落在其他法律文本中的生态环境条款,即使更为具体,也显然达不到这样的效果。

生态环境法典是一个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编之间已经形成逻辑闭环。与此同时,法律与实践之间需要磨合,即法律也需要与实践形成逻辑闭环。比如,法律文本禁止焚烧秸秆,但现实中,一些秸秆还是在基层干部无奈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下被全部焚烧。原因很简单,相关部门不能将农户的秸秆一一回收并全部运走。而成片的秸秆又不能长期堆放在田间,再加之雨水浸泡,农户就很难处理。由此可见,运用生态环境法典解决身边的环境问题,要开动脑筋、创造条件、下足功夫,力戒法典实施过程中的一切形式主义问题。也就是说,禁止焚烧秸秆是一个真命题,农户抢收抢种也是一个真命题;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力求两个真命题有机贯通,才是践行法典的正确态度。反之,如果科学的法律文本和常态的现实需求之间一出现张力,就以此为借口放弃法律精神,那么损害的终究是法典的公信力;毋庸置疑,存在的问题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生态环境法典与城市治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联。越是发达的城市,越会把“法”做到极致。这不仅是在维护“法”的尊严,也是在维护城市的自尊。可以想象,在北上广深,乱扔烟头、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现象往往很少。究其原因,除了城市文明程度较高以外,敬畏“法”也是重要原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昆明最亮眼的名片,也是最厚的家底。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际,昆明要抓住契机,拿出更大决心解决各类环境问题。例如,当前滇池的水固然越来越清,但一些乡镇(街道)的河流却“死水一潭”。如果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一年、两年、三年乃至更长时间后,这些河流还“活”不起来,那么,所谓的“法治回应”就没有说服力。另外,昆明作为重要旅游城市,在尊重外来游客的同时,也要加强环保。对于少数游客破坏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应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理直气壮地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如前所述,这也是维护法典尊严、城市自尊的一种表现。(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本报特约评论员)

使损害追责赔偿形成闭环约束

溪 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作为我国继民法典之后颁布的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总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损害追责赔偿从政策文件和分散法条上升为系统化的法律规范,贯通线索发现、调查磋商、修复实施、监督评估各环节,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难题,为改革提供了完备的法治保障。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系统治理理念,从立法层面夯实损害追责赔偿闭环。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分散在多部单行法律中,程序衔接不顺畅,责任尺度不统一,修复落实缺乏刚性约束。法典通过“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行政追责、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刑事惩戒等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理顺责任逻辑,把修复受损生态作为履行责任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推动制度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机制,行政执法发现生态损害线索后,同步启动赔偿磋商;磋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强化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制度链条,确保损害发生后“有人追责、有人索赔、有人监督修复”。

云南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应以法典实施为契机,主动融入发展大局,把损害追责赔偿闭环制度转化为守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治理效能。具体来看,应深入开展九大高原湖泊、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等专项监督活动,加强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和办案指导,推动解决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省司法机关应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与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行政追责、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一体办理,既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也把生态功能恢复作为办案落脚点,实现惩治违法与修复生态并重。同时,深化面向南亚东南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交流合作,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昆明作为省会城市,承担着滇池保护治理的重大任务,在地方制度建设上应先行先试,依托法典实施契机,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地方操作路径,着力构建适配高原湖泊保护的追责赔偿闭环机制。在制度层面明确滇池管理部门的损害追责赔偿职责,创新简易评估程序,针对损害金额不大、责任清晰的案件简化评估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健全“一案双查”,要求行政执法同步排查生态损害线索,完善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细化替代修复举措,对无法原地修复的损害,通过增殖放流、购买碳汇、建设修复示范基地等方式落实赔偿责任,明确故意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为打击严重污染破坏行为提供制度工具。实践中,围绕滇池流域、城乡噪声油烟、危险废物处置等群众急难愁盼的生态环境问题,把损害赔偿闭环思维融入执法办案,推动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赔偿义务,避免处罚止于一纸文书。

“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推动损害追责赔偿真正形成闭环约束,要把法典精神转化为云南、昆明生态治理的实际行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好生态环境。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不断完善全链条追责赔偿机制,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才能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为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作者为博士、主任编辑,本报特约评论员)

让全民生态文明行动落地生根

雅 悦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成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深走实、落地生根,关键在于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实现法治筑基、治理提质、全民践行的全方位跃升。

以法典固本立魂,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根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思想入典、制度定型是生态环境法典最鲜明的时代特质。此次法典编纂,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核心理念系统纳入总则框架,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固化为刚性法律准则,彻底改变过去生态立法分散化、碎片化的局面。一方面,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实现源头治本,紧扣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要求,从前置审批、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全链条完善制度设计,推动生态治理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护绿。另一方面,法典统一构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整合行政执法、民事追责、生态损害赔偿等制度机制,以最严密的法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破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治理沉疴。法治根基更加牢固、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为全社会规范开展生态保护、践行绿色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以法典系统赋能,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迭代升级。生态系统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治理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以往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多以单项要素、单个领域分别立法、分类规制,容易出现各自为政、治理割裂、修复脱节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重构一体化治理体系,实现生态治理从“分而治之”向“系统施治”的体系跃迁。法典打破地域壁垒、要素壁垒和部门壁垒,统筹生态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建立全域覆盖、协同联动的生态治理新格局,让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同时,法典坚持民生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的噪声扰民、餐饮油烟等身边生态问题,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让生态保护成果可感可及,让环境治理更加贴合民心、贴近生活,真正实现治理精度与民生温度双向提升。

以法典凝心聚力,推动生态文明全民共治落地生根。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全社会的自觉践行上。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单一主体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生态环境法典的一大创新,就是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格局,推动生态治理从行政主导向全民共治、基层善治全面转轨。依托法典普法宣传,能够持续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破除生态保护“政府包办、群众旁观”的惯性思维。在基层治理实践中,通过常态化宣讲、常态化监督、常态化参与,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完善志愿服务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让每一名群众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受益者。从企业主动绿色转型、守法经营,到群众践行低碳出行、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全社会逐步实现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的理念转变、行动转变,让生态文明真正浸润城乡基层、融入日常生活。

法治护航绿色发展,文明滋养美丽中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立规矩、定框架、明路径。持续深学笃行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固根本、以系统提质效、以共治聚合力,必能推动全民生态文明行动常态长效、落地生根,持续擦亮绿色发展底色,奋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篇章。(作者为本报特约评论员)

问AI

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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