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毛韦翔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聚焦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移交、使用等环节,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其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须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施应位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处,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验收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须将设施移交属地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产权归民政部门所有。配建设施不得分割出售、抵押或挪作非养老用途;接收方须在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鼓励“公建民营”。
此外,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对未按要求配建、逾期移交、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配建移交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此次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2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信函邮寄至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编 65022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690581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