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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意见 10月20日起施行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张玉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意见10月20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围绕重点任务,《意见》从八个方面作出部署。一是加强生产源头管控,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严格农药生产经营审查,落实限制使用农药销售管理规定,严禁兽药和兽用原料药非法流入养殖环节;二是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三是加强准出准入监管,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规定,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落实带证入市制度;四是加强收贮运监管,加快建立收贮运主体名录,规范“三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五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严格落实批发市场进货查验、抽样检验等规定,加大网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六是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推进智慧化监管,2027年底前实现乡镇常态化开展胶体金速测全覆盖;七是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健全舆情共商共处机制,协同整治谣言乱象;八是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坚持“全链条、全覆盖、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在责任落实方面,《意见》明确,要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主动开展针对性速测,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贮运主体、物流配送企业和营销经纪人等要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设备、有经费、有制度“六有”标准配备力量、提供保障,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食品安全等考核。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监管队伍培训全覆盖。

《意见》还明确,将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体系,突出省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省级财政通过省级农业发展专项和食品安全监管补助经费等支持监管。同时,畅通投诉举报、线索反映线上线下渠道,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分类办理、专人核查、限时办结、反馈结果的闭环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地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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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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