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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规〔202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有效防止违规行为。“十五五”期间,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更新换代和抽检实现全覆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商场超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现全覆盖;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要求依法全面落实;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完成9.5万批次,监督抽查比例达到30%以上、问题发现率不低于2%、查处率达到10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3%以上,“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品数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助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生产源头管控。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严格农药生产经营审查,落实限制使用农药销售管理规定,健全农药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兽药和兽用原料药经营追溯管理,严禁非法流入养殖环节。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强化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强化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动物疫病联防联控,集成推广种植养殖绿色健康技术,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大力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品质提升。所实施的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重点产业项目,同步发展“三品一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加强准出准入监管。严格落实产地准出规定,健全完善生产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规定,加强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监督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责任。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落实带证入市制度,对进入市场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收贮运监管。严格落实农产品收购、存贮和运输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加快建立收贮运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抓实日常协同监管,规范“三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督促指导农产品收贮运主体依法收取、保存生产者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要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昆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市场销售监管。严格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人员、进货查验、抽样检验、追溯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网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及时依法核查处置。着力推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推进智慧化监管,推动我省监管数据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有效衔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巡查力度,强化重点农产品抽检,防范化解风险。深入开展重点问题品种专项整治,落实建档立卡、上市前速测等整治措施。建立完善定量检测与快速检测联动互补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以农产品定量检测为主,乡镇以快速检测为主,2027年底前实现乡镇常态化开展胶体金速测全覆盖。强化检测结果应用,对国家和省级抽检发现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的县(市、区),2年内不给予农业产业项目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严谨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核查舆情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舆情共商共处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协同整治谣言乱象。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提前研判舆情风险,做实处置预案。(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坚持“全链条、全覆盖、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药物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对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对肉类等重点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步强化信用监管和失信约束,严格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责任落实

(一)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我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主动根据用药情况开展针对性速测,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户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收贮运主体、物流配送企业和营销经纪人等,要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销毁等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发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属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细化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严禁出现监管盲区漏洞;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食品安全等考核,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设备、有经费、有制度“六有”标准配备力量、提供保障;要定期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报相关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扛牢一线管理责任,按照乡镇(街道)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抽样检测、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履行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协同,加大对农产品收购点、贮存场所(含冷库)、初加工等环节的检查和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会商、研判、处置,涉及违法的交由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工作闭环。公安部门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加强行刑衔接。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优质安全食材进入学校食堂。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培训计划,推动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培训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体系,突出抓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进一步配齐设备,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省级财政强化资金保障,通过省级农业发展专项和食品安全监管补助经费等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线索反映线上线下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分类办理、专人核查、限时办结、反馈结果的闭环管理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地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问AI

编辑: 刘雄斌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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