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第4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日。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底,云南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2万公里,居全国第二,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89%。
《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养护、资金保障、运营等方面的内容。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生产服务设施等一体化建设,统筹农业生产、乡村旅游、森林草原消防、林草产业等需求,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乡村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融合。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发展。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等需要,配套建设观景台、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在养护方面,《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等地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在保护方面,《条例》提出,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物品、放养牲畜;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采石、取土、采空作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安装管线、管道、电杆等行为;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此外,在运营方面,《条例》提出,农村公路运营应当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资源融合等需要,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节点,构建农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支持具备安全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按照规定捎带邮件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