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针对长期饱受争议的野生动物放生、外来物种释放或丢弃行为,搭建起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将放生行为从道德习俗纳入法治管理轨道,破解“好心办坏事”的现实治理难题。
市民声音
很多人不了解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
连日来,记者走访城区公园、江边水域,采访多名市民后发现,大家对放生行为的态度差异明显。
市民王女士早年参与过民间放生活动。在她看来,放生是表达善心、寄托美好祝愿的一种方式。“一直觉得放生是行善,以前听人说买些鱼和乌龟放到河里,就是积德行善。我完全不知道有些动物不能随便放生,放错了还会触犯法律。”王女士坦言,过去参与集体放生活动时,只关注购买动物本身,并不了解物种来源,也没考虑过放生后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常在滇池湖滨湿地散步的陈先生,多次目睹违规放生带来的后果。“每年初一、十五,江边会有一大群人集中放生,可放进去的乌龟、鱼,没几天就死了漂在水面上,不仅破坏水质,清理起来也很麻烦。”陈先生表示,能理解大家向善的初衷,但放生不能不顾自然环境,不能把个人的心愿,变成公共生态环境的负担。
也有市民表示,已通过科普了解到盲目放生的危害。经常到滇池湖滨湿地游玩的刘先生感慨:“现在滇池湿地生态越来越好,能看到很多水鸟和本土水生生物。善心要有边界,爱护生命不等于随便把它们丢到野外,盲目放生反而会破坏来之不易的湿地环境。”
市场走访
合规商家鲜有售卖高危外来物种
记者走访本地花鸟市场和多家宠物门店发现,对于会对本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高危外来入侵物种,绝大多数合规经营商家并不会售卖。
一名经营水族观赏宠物多年的老板介绍,如鳄雀鳝等高危入侵物种,监管力度大,正规门店不会销售。“一旦售卖这些物种,如果买家拿去野外放生,商家也会被调查,风险很高。我们不会碰这类物种。”该老板表示,目前市场上的少量高危外来物种,大多通过私下交易或转手流通,正规实体渠道基本见不到。
持续修复
滇池湖滨生物多样性显著提升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资料显示,依据国土三调统计,昆明市湿地面积为2563.01公顷,包含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多种类型。其中,滇池周边已建成湖滨湿地54个,生态带面积6.29万亩,形成了平均宽度约200米、植被覆盖率超过80%的湖滨闭合生态带。
经过多年持续修复,滇池湿地植物物种增加至303种,鸟类增加至175种,现有鱼类26种,其中土著鱼类恢复至6种。彩鹮等9种以上国家级珍稀、濒危保护鸟类在此栖息活动,滇池湖滨生物多样性显著提升。
目前滇池湿地需重点防范的入侵物种包括:红火蚁、福寿螺、小龙虾(克氏原螯虾)、巴西龟等。以克氏原螯虾为例,其食性广、繁殖扩散速度快,会严重破坏水生植物和本土鱼虾的生存环境。随意放生和弃养,正是外来物种进入滇池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律师解读
放生野生动物应符合3项基本行为要求
针对法典中关于野生动物放生和外来物种管控的相关条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欣律师,结合法典第823条、第844条、第1213条等规定,从立法初衷、合法放生条件、责任划分、补救措施及市民实操指引等多个维度展开解读。
张欣律师介绍,过去关于放生和外来物种管控的法律条文分散在多部单行法律中,生态环境法典将相关制度加以整合,提升了法律规范层级,进一步落实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立法初衷并非禁止公众向善行善,而是引导善行走上法治轨道,从法律层面减少“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守护生态成果。
Q1:合法放生需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法典规定,放生野生动物应当符合3项基本行为要求:选择适合在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或外来物种的,还应当遵守专门审批、检疫和放流等相关规定。
不少市民存在疑问,是不是法律直接禁止民间放生了?张欣表示,法典采取的是规范、引导的立法思路,并非“一刀切”禁止。符合条件的科学放生是法律允许的,法律约束的是随意、盲目的放生行为。
Q2:“好心”放生也会违法吗?
需要重点提醒的是,部分放生者主观动机虽是祈福行善,但“好心”并不能构成免责理由。违法性的判断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产生法益侵害风险,主观善意通常不影响违法性认定,但可能影响责任承担方式和处罚裁量。哪怕放生者主观上希望改善滇池生态,一旦擅自释放、丢弃外来物种造成生态损害,仍可能要依法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实施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法典及配套法律明确了法定补救和责任机制。生态环境法典第1213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并处以罚款;生物安全法第81条进一步明确,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捕回、找回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前主动捕回、找回,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从轻、减轻不等于免除处罚,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会因事后补救而消除。
Q3:不想继续饲养的宠物怎么处理?
家庭饲养的外来宠物如不想继续饲养,坚决不能丢弃于野外,可以转让、赠与具备饲养条件的他人;确实无法自行处置的,应联系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妥善处理。市民如在滇池湿地或野外发现疑似外来入侵物种,不要自行捕捉,更不要转移投放,应拍照记录位置,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交由专业人员处置。(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