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高空抛物隐患重重,小小水桶亦藏大风险。近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古滇派出所查处一起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一名男子因家庭矛盾宣泄情绪,从7楼抛掷装有液体的矿泉水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当事人最终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悉,辖区群众发现小区内有物体高空坠落,随即报警求助。民警辅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快速锁定7楼住户袁某为违法行为人。经讯问,袁某如实供述,其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为宣泄负面情绪,擅自将家中容量4升、装有液体的塑料矿泉水桶从阳台高空抛下。
针对袁某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对其开展严肃批评教育,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高空抛物的安全危害,细致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与危害性,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绝非单纯的道德失范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民事层面,《民法典》明确禁止高空抛物,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不明侵权人情形下,相关建筑使用人需依法补偿,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担责。行政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高空抛物存在安全隐患即可处罚,视情节可处拘留及罚款。刑事层面,《刑法》高空抛物罪明确,情节严重者可获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择一重罪论处。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情节不同将对应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广大市民需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杜绝高空抛物,守护城市“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