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小区乱堆放的垃圾

小区物业人员正在清理垃圾桶 本组图片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锐
小区生活垃圾混投乱放、大件装修垃圾随意丢弃、城乡接合部垃圾堆积无人管、业主与物业因垃圾分类频起纠纷……长期以来,垃圾分类及治理多依靠政策倡导,权责边界模糊,发生纠纷后处罚缺少明确法律依据,成为昆明不少小区和城乡接合部的工作难题。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与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正式写入法律,把垃圾分类从道德倡导升级为全民法定义务,破解垃圾治理权责不清、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市民心声
垃圾分类执行难
权责划分“剪不断理还乱”
“小区里总有住户随手乱扔垃圾,旧家具直接堆放在楼道口,物业劝阻效果有限,想追责却找不到明确法律依据。”昆明某小区业主刘先生说起垃圾分类的烦心事,引发不少居民共鸣。部分业主分不清自身、物业、政府各自该承担什么责任,垃圾乱投放问题反复出现。
家住昆明城乡接合部的陈女士表示,过去周边村落垃圾随意倾倒、露天焚烧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点位堆积如山、臭气扰民,此前更多依靠社区劝导,缺少刚性法律约束,问题反复出现。还有居民反映,部分小区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不完善,投放点设置不合理,造成居民难以规范投放,引发不少矛盾。
物业声音
劝阻有难处
没有法定处罚权限
有昆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坦言,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与垃圾分类相关的矛盾。物业会安排人员宣传劝导,对乱投放垃圾的业主进行提醒,但物业没有处罚权,遇到拒不配合的业主只能做好记录上报,缺乏强制约束手段,整改效果不理想。
部分老旧小区物业负责人介绍,老小区硬件先天不足,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改造难度大;城乡接合部小区人员流动大,普及分类知识难度高,只能依靠小区规约劝导。随着法典落地,不少物业已开展学习,进行普法宣传,力求厘清各方责任边界。(都市时报 记者李锐)
※律师解读
新法典厘清生活垃圾治理适用边界
针对群众关心的垃圾分类和城乡垃圾治理热点问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欣律师结合昆明居住场景,从立法突破、权责划分、违法后果、维权处置等方面作出专业解读。
Q1:垃圾分类与城乡一体化治理写入法典,立法层面实现哪些突破,如何理解“谁产生、谁负责”?
过去,垃圾分类主要依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和地方条例推进。本次法典实现三重立法突破:第一,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正式写入国家法律,垃圾分类由政策倡导升级为法定制度;第二,明确单位、家庭、个人均负有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法定义务,确立垃圾产生者责任;第三,明确城乡接合部及人口密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城乡统筹治理正式入法,打破城乡垃圾治理二元分割局面。
通俗来讲,“谁产生、谁负责”就是垃圾由谁产生,分类投放义务和处置成本就由谁承担。法典同步确立“产生者付费”规则,推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实现垃圾减量、分类越到位,承担的处理费用越少,以此倒逼源头减量。
Q2:垃圾分类成为个人法定义务,哪些日常行为涉嫌违法,个人取证存在哪些难点?
普通居民两类高频行为触碰法律红线:一是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二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扔垃圾属于瞬时行为,大多依靠监控录像、垃圾内快递单据等间接证据锁定违法主体,面对千家万户,执法力量有限。故而存在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法典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践中以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为主要处理方式。
Q3:业主与物业常因垃圾清运、分类产生纠纷,法典如何划定双方法定责任边界,物业劝阻无效,能否直接对业主进行处罚?
业主的法定义务是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垃圾由谁产生,就由谁履行投放义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配齐小区垃圾收集配套设施;政府承担组织收运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需要提醒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罚款只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面对拒不遵守规定的业主,物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留存劝阻记录,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也可按照小区管理规约进行约束,但不得私自对业主进行罚款。
Q4:小区垃圾收集配套设施缺位,客观上造成居民无法规范投放,个人能否免除行政处罚?
居民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可依法争取不予处罚。例如,小区长期缺少分类垃圾桶、垃圾投放点无法正常使用,居民可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证据,以此主张自身无过错,免于承担处罚。
垃圾收集处置配套设施建设本就是政府法定职责,居民如遇到设施缺失或投放点无法使用,可拨打12345热线投诉,督促政府补齐配套。如果硬件设施齐全,个人故意乱倒垃圾,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Q5:乱倒垃圾、高空抛物、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如何划分侵权赔偿责任?
法典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正是“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的司法体现。
高空抛掷生活垃圾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罚款,一旦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侵权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致人损害,除承担赔偿外,还须履行消除污染、修复环境等责任。即便已经接受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
Q6:居民和物业分别有哪些合规提示,法条落地还需哪些配套保障?
对普通居民来说,须严格在指定点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大件家具和装修建筑垃圾应通过正规清运渠道处置,不随意丢弃、抛撒、焚烧各类垃圾。
对物业管理方而言,须配齐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对不规范投放行为做好劝阻并留存记录,遇拒不配合的业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严禁私自罚款。
同时,法典落地还需多重配套机制加持。政府应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配套设施,避免群众“想分而无处分”;落实计量收费制度,让积极参与分类的群众获得实惠;完善数字化监控取证手段,降低执法取证难度,同时持续做好普法宣传引导。
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活垃圾分类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全面迈入法治化时代。张欣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遇到垃圾乱堆乱放、配套设施缺失等问题,应主动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投诉维权;物业、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各司其职,落实法定责任,以良法善治守护干净整洁的城乡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