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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审理案件58626件,云南法院交出环境资源审判答卷 “绿孔雀案”入选联合国十大案例之首

8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2016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同步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通报,10年来,云南法院系统累计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8626件,其中,3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环资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2016年,经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填补了云南三级法院环资审判组织体系中省级法院的空白。10年来,云南法院形成了以高院环资庭为统筹中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为集中管辖核心、38个基层环资审判团队为支点的“1+1+38”环资审判组织体系。其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作为全国第三家、西南地区首家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法庭,2021年9月挂牌成立,逐步实现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10年来,云南高院环资庭牵头制定《云南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全国首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制度,率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环境公益诉讼林,探索“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同时,出台《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十六条措施》,聚焦极小种群物种保护、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等重点领域。

10年来,云南法院打造了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环资司法品牌,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了云南智慧。其中,全国首例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云南绿孔雀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司法案例之首,并作为中国司法领域的唯一案例入选COP15中国展区。截至目前,云南法院共有3个环境司法案例被收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此外,全国首例“大象表演”民事公益诉讼案,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从“禁止利用”向“科学保护”升级。同时,建成盘龙水源保护区法庭、赤水河源头环境保护法庭等13个重点生态区域特色法庭。

10年来,云南法院与贵州、重庆、四川等地法院建立长江上游以及赤水河、乌江、北盘江、金沙江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全省三级法院先后与长江、珠江、澜沧江流域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实现“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同行”的全流域保护。

10年来,先后推动建立香格里拉补植复绿示范基地、公益诉讼修复基地、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漾濞县公益诉讼示范林等18个生态修复基地。为“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案件的审判执行提供规则指引。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判令停止水电站建设 有效保护绿孔雀栖息地

基本案情: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开发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建设,待其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同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案例二:落实技改抵扣、创新“修复担保” 推动企业主动治污

基本案情:兰坪铅锌矿是国内特大型铅锌矿床,自上世纪80年代起,遗留了大量生态污染问题。2003年,云南某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锌业公司”)成立并整合资源集中开发,发展成为国有控股综合性铅锌龙头企业,对当地经济有重要支撑作用。但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叠加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形成多因一果的复杂生态污染局面。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某锌业公司完成土壤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无需再支付15536.94万元土壤修复费用;某锌业公司自主环保技改投资可抵扣50%的大气治理及土壤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6865万元,剩余6865万元分期支付至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区域生态治理;案件相关鉴定、诉讼及维权合理费用由企业承担,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作为涉历史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精准落实技改抵扣司法政策,对企业自主投入的环保技改、绿色治理项目合理费用予以依法抵扣,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治污、绿色转型”转变。创新推行“修复担保”模式,构建“司法引导、企业主导、社会监督”的生态治理良性新机制。

案例三:未督促当事人恢复被毁林地 森林公安局被判怠职

基本案情:2013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某县居民王某某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面积达2226.6平方米。2013年2月,某县森林公安局对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22266元。2013年3月,甲公司缴纳罚款,某县森林公安局即对该案予以结案,而后一直未督促甲公司及王某某恢复林地原状。2016年1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2016年12月8日,某县森林公安局回复检察建议称,已派民警到王某某家催告,鉴于王某某已死亡,执行终止。鉴于该森林公安局未就恢复林地原状事项催告甲公司履行,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甲公司缴纳罚款后3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甲公司和王某某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被毁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是怠于履职的行为。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法院在本案审理和判决中精准适用法律,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形,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国家审判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都市时报 记者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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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姚仲恒 责任编辑: 孙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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