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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公布 9月15日起施行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张玉 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第841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规为《出境入境管理法》框架下的配套行政法规,旨在进一步细化出入境管理制度,其中针对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了完整、体系化的监管规范。

《规定》共计19条,明确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外交、文旅主管部门及驻外外交机构,将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移民管理机构受理审批证件、实施边防检查时,对拟前往高风险地区的中国公民予以安全提醒,对前往最高级别风险地区人员,必要时可以劝阻其前往。

出入境申请管理方面,申请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情况。骗取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以及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受行政拘留处罚,并处6个月至3年不准出境;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的,可不准其出境;外国人申请环节弄虚作假、妨害国(边)境管理的,可给予1年至5年不准入境处置。

全面规范出入境中介服务,实行备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明确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禁止境外企业机构在境内开展相关中介业务。同时划定中介机构行为红线,严禁虚假宣传、协助提交虚假材料、泄露个人信息、协助跨境违法犯罪等行为,如遇公职人员违规申办外国国籍、境外永居等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并向监察机关报告。

此外,对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单位明确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不具备从业条件、实施违规经营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相关责任人一并追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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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合宇聪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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