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对群众举报且被林草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在案件查办中所起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发挥直接作用、查破行政案件案值在10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至500元;发挥直接作用、查破行政案件案值在10000元以上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挥直接作用、查破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涉野生动植物
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涉野生动植物违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资源管护、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应采用实名方式提供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
(一)拨打举报或办公电话举报。
(二)邮寄纸质信件书面举报。
(三)前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当面举报。
(四)通过指定电子邮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等网上渠道提供线索。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林草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在案件查办中所起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挥直接作用、查破行政案件案值在10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至500元。
(二)发挥直接作用、查破行政案件案值在10000元以上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三)发挥直接作用、查破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二)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实举报线索的。
(三)行政或公安机关先于举报人发现线索并立案侦查的。
(四)举报线索经查实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六)举报人匿名或冒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兑现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受理的举报线索奖金。
第十条 举报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行政和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捏造或虚构事实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0871-65011447(传真同号)
网络邮箱:bhcdzwz_217@163.com
邮政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邮政编码:6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