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元谋人遗址作为我国乃至亚洲大陆最早发现的古人类化石发现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瑰宝,于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例》的出台旨在切实加强元谋人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楚雄州人民政府、元谋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将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发展规划。同时,明确了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实施规划、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日常管理、开展学术研究科普宣传教育以及文化品牌建设传播等。
被纳入保护对象的有:遗址历史风貌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
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的行为;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条例》平衡了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明确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科学、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活化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开展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
元谋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元谋人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利用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当地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促进群众就业。
鼓励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开展教学、研学和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元谋人遗址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遗址保护构筑起坚实的法律底线。(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