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中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植物的全株、部分(含根、茎、叶、花、果、种子)及衍生物。
保护职责划定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明确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中还特别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的菌类、中药材、花卉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
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名花、珍稀濒危花卉和特有花卉野生资源的收集和保护,遏制资源破坏与流失,助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守护“世界花园”生态名片。鼓励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植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野生植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野生植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