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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慈善新规即将施行:网络募捐要规范、个人求助要验真

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八条,从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公开募捐与慈善信托规范、政府扶持与监管职责、志愿服务规范、社区慈善发展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旨在为云南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职责划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通过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当下流行的网络募捐,《条例》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夸大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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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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