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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针对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

7月27日,《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方式,针对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生产布局集中、经营主体多元、生产方式多样,点多、面广、分散,污染物产生的环境风险成因复杂、隐蔽性和随机性较强,是当前重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突出难点。在“一湖一条例”和入湖河道保护条例“9+1”法规体系基础上,制定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对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系统规范,将我省在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推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省司法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26条,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细化工作职责,构建省级统筹、市县主责、乡镇落实的政府职责体系,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完善污染监测,针对监测网络不完善、部门间数据未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对监测管理体制、监测网络设置、数据共享和监测评估等作出规定。三是强化系统防治,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规定政府要引导推动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制定实施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种植结构调整方案,推广绿色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和生态保育型、环境友好型作物。要求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行政等部门和机构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节水灌溉等技术培训活动。聚焦污染源头减量,细化了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建设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等要求,明确了农用薄膜、秸秆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责任,完善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排放控制等污染防治措施。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多项修改意见,包括增加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等原则的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增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内容;增加扶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等条款。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立足我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在工作职责、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合法可行。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记者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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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国梅 责任编辑: 钱嘉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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