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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加强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系统防治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7月27日,《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系统规范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的立法方式,针对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规定。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26条,规范了工作职责,细化政府的职责,构建省级统筹、市县主责、乡镇落实的政府职责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的具体任务。同时,注重强化部门监管合力,明确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在具体条文中规定了各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在污染监测方面,针对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不完善、部门间监测数据未能有效共享等问题,条例草案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的综合性、协同性等特征,对监测管理体制、监测网络设置、数据共享和监测评估等作出规定。

为加强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的系统防治,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拟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制定实施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种植结构调整方案,推广绿色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和生态保育型、环境友好型作物;突出政府对农业生产者的行政指导责任,要求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行政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节水灌溉等技术培训活动;拟聚焦污染源头减量,细化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建设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等要求,明确农用薄膜、秸秆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处置责任,完善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排放控制等污染防治措施。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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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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