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7月8日,为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省人社厅根据《暂行规定》制定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下称《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
长期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岗工作的保洁、保安、家政人员及退休后被返聘的技术人员,常面临工资无底线、工伤无保障、强制加班无补偿、岗位劳动保护缺失等难题。《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明确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四大法定权益,给银发劳动者筑牢维权屏障。
根据《暂行规定》,两类人群将纳入保护范围: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二是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次发布的《参考文本》,对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与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用工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及约定的其他事项、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李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