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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公布 今年8月1日施行

6月26日,李强总理签署第8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教育培训,第三章为就业支持,第四章为创业扶持,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国家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有关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依法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给予经费支持,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创业发展潜力。鼓励退役军人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提升技术技能,增强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退出现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发挥优势多渠道投身建设

《条例》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鼓励和引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级有关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应当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促进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以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项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推介,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提供帮扶。

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

《条例》明确,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提供符合退役军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退役军人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服务团队,发挥创业指导、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互助发展等方面作用。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鼓励退役军人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举措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项目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退役军人用好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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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合宇聪 责任编辑: 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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