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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学生权益底线 让教育惩戒规则真正落地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五年。这是我国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确认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规则》的生命在于贯彻执行,要真正到课堂里、校园中把《规则》用好,前提是守牢学生权益保护这条底线。

一根戒尺,两种结局

先说两个发生在校园里的小故事。一所中学的班主任发现学生小李上课玩手机,按校规没收了手机,并要求他课后留校罚抄课文二十遍。第二天,小李的家长找上门,质问“凭什么罚抄这么多”,师生关系闹得很僵。另一所学校,同样是学生上课玩手机,老师先当面问明缘由,得知原来孩子的母亲前一晚生病住院,他在等医院消息。问明情况后,老师没有立刻处罚,而是课后单独谈话,约定手机交由班级统一保管,并请该同学写一份情况说明。老师的这一细致的处理,使一场可能的冲突化于无形。同样是学生违反规定带手机到学校,同样是老师手中握着教育惩戒的“戒尺”,为什么结局如此不同?答案就藏在一个关键词里——学生权益保护。

五个维度,实现平衡

一线教师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认真分析,仔细思考学生权益保护与教育惩戒之间如何来实现平衡?

其一、教育惩戒事由要有“边界”,不是想罚就能罚

《规则》第七条列举了可予教育惩戒的几种情形,比如扰乱课堂秩序、打架斗殴、欺凌同学等,同时也留了“其他”这样的兜底条款。但留白不等于放任。现实中,有的学校在校规中把诸如“带零食进校园”“孩子在家不听父母教导”等也列入教育惩戒情形。根据法理,能够成为教育惩戒法定事由的行为,应当具有法定“可苛责性”,并且与教学秩序、校园管理存在实质关联。对学校教学秩序和他人没有造成妨碍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或纪律上的过错;“在家不听父母话”属于家庭教育的范畴,学校对此予以教育惩戒属于边界不清。

对此,需要明确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简单说,就是涉及限制包括未成年学生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事项,必须有法律或上位规则的明确授权。学校自设的校纪校规中规定教育惩戒情形必须守住这条底线,所规定的可教育惩戒的情形,须有《规则》或者上位法的授权,列举的教育惩戒的情形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上必须与《规则》中所确定的可教育惩戒的情形大体相当,不能畸轻畸重。

其二、教育惩戒适用的方式和程度要讲究“比例”,即教育惩戒的程度要和学生失范行为的错误程度轻重要相当。

《规则》明确要求,教育惩戒措施要与学生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对此还专门划出红线,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禁止辱骂、歧视等侮辱人格的做法。当前,有的学校让违纪学生做数量较大的俯卧撑或绕操场跑圈,还有的擅自延长停课时间。这些做法本质上都违背了法治比例原则。

什么是法治比例原则?打个比方:用大炮打蚊子不行;用苍蝇拍打老虎也不行。比例原则就是要求教育惩戒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学生迟到了几分钟,罚他抄写课文一百遍,这是轻过重罚,学生欺凌同学造成严重后果,却只是轻描淡写批评两句,这是重过轻罚。这些做法的不公平,既伤害了被接受教育惩戒学生的身心,还会影响校园的公平氛围。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通过纠正失范行为,使学生受到教育。因此,如果教育惩戒的方式和程度重得离谱,只会激起逆反。恰到好处的教育惩戒才能让咱们的中学生心服口服;

其三、教育惩戒有公正的程序,而公正藏在细节里

有句法谚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规则》为较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设置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申诉、复核及撤销一整套程序,这些看似繁琐的环节,是让可能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有为自己申辩的说话机会。比如,《规则》规定学生或家长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起申诉。假设有一所中学校在本校的校纪校规里,把法定的“十五个工作日”申诉期,擅自缩短为十日,表面看只少了五天,似乎还提升了工作效率,但在法治范畴内,这种做法实质上压缩的是中学生维护合法权益的的程序权利。法治的世界里,守程序就是守权益。程序上的每一道关口,都是给学生留的一扇门,门越宽,公正就越有保障可能性。

其四、教育惩戒标准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一把尺子量不了所有孩子

中学生正处在身心快速发育的阶段,个体差异极大。同样实施一节课内教室罚站的教育惩戒,对一个体质健壮的学生可能无关痛痒,对一个有低血糖或者心脏问题的学生却可能酿成意外。同样一句严厉的批评,性格内向的中学生听了会害怕掉泪,正处于叛逆期的中学生听了会赌气顶撞,性格急躁的中学生可能当场对抗。这就带来一个难题,《规则》虽然列举了教育惩戒适用的情形,对应规定了相应教育惩戒的措施,但《规则》的刚性容易忽视中学生的这些个体差异。保护中学生权益,恰恰需要在个案中留出教育惩戒衡量的余地,一线教师和学校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中学生的具体情况作出更科学的教育惩戒安排。

原因在于,一线教师天天和中学生打交道,知道哪个孩子家里刚遭变故,哪个孩子性格内向经不起当众批评,哪个孩子是惯犯需要严肃对待。这种贴近学生的判断,往往比冷冰冰的抽象条文更切合实际,也更有温度。学校在根据《规则》制定校纪校规时,可以对一线教师这些天然的优势加以有效利用,为教师合理裁量教育惩戒措施留有空间。

其五、教育惩戒救济要全面和通畅,别让小纠纷闹成大矛盾

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一句空话。当前《规则》只对较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规定了申诉、复核和诉讼的救济渠道。但现实分歧提示我们,引发争议最多的也可能是罚站、调座位、没收物品这类较轻的教育惩戒。如果把这些日常摩擦挡在正式救济渠道之外,学生的不满和家长的情绪就会无处安放,投诉无门的矛盾很容易转向网络发酵,甚至演变成大矛盾。因此,对学校和教师实施的各类教育惩戒,无论轻重,都应当构建班级层面、学校层面的内部沟通协商、申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渠道。救济越通畅,学生越安心,教师也越敢于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宽是温度,严是态度

也许有人会顾虑,处处强调保护中学生权益,会不会把孩子惯坏了?事实恰恰相反,保护学生权益,从来不是纵容学生。《规则》的根本目的是纠正失范行为、促成学生改正,让中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规范而有温度的教育惩戒《规则》,本身就是对中学生最好的保护,既能及时制止失范行为,维护了大多数遵规守纪学生的正当利益,也能帮助犯错的中学生认清错误、回到正途。该严的时候严,该宽的时候宽,宽严相济,这才是教育惩戒应有的模样。

回到开头那两个故事,真正的区别不在于第二位老师“心软”,而在于他始终把学生权利保护放在《规则》落地的中心,以教育惩戒为导向,细致体察缘由,综合考量教育惩戒与中学生权利保护,这样,教育惩戒才不会变味,《规则》才能真正立足。(作者:王敏,云南师范大学实验中学 一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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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奕然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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