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近日,云南省司法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民调解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管理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办法》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包括村(社区)、乡镇(街道)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派驻综治中心、人民法院、信访、公安、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部门的调解工作室(站)。人民调解员队伍涵盖以上组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民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更新名册,并开展等级评定,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受理调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健、物业服务、消费旅游、金融保险、寄递物流等领域的民间纠纷。鼓励各级综治中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托或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处,并积极推广运用“云综治”“云智调”等信息化平台,实现案件的在线受理、调解、申报及审查审定等工作。
根据纠纷的复杂程度、涉案人数、标的额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办法》将调解案件划分为口头、简易、普通、疑难复杂、重大五个等次。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应补尽补”原则,补贴金额按以上五个等次从100元至2000元不等。对于经司法确认或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补贴可在原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0%;经3次以上调解未成功,但有效稳控矛盾并引导至合法途径处置的“失败”调解,也可获得部分补贴。《办法》强调,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联合同级综治中心、人民法院组建案件“评审小组”,负责补贴的最终审定,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据介绍,此举标志着云南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一套系统完备、可量化的省级人民调解案件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