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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禁捕水域四类违法情形将受处罚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日前,记者从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以“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目标,对电鱼、毒鱼、炸鱼,违规捕捞,违规垂钓等行为作出严格约束。结合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管理要求,四类违法情形将受到处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将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滇池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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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红亮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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