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开屏新闻记者从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5年以来,该局围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总体部署,聚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突出案件,现集中公布5起“清源”行动典型案例。
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二分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违法线索,对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二分店开展有因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微信群购买了5盒“稳心颗粒”用于销售,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不能提供药品的供应商资质及购进票据,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3万元。
李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5日,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位于呈贡区3个不同地点的自动售货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动售货机中摆放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共计2个品种的药品,当事人李某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这2个品种的药品进行假药认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证据出具不予认定意见。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结合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意见,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名义通过淘宝网从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处购进枸橼酸西地那非片9盒、他达拉非片10盒,分别放置于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小古城村、龙城街道古城社区古城园村、龙城街道古城社区高场街的自动售货机内销售,货值1710元,获违法所得420.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呈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420.2元,并处罚款6000元。
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和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化妆品货柜上发现陈列了7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与其他合格化妆品混放。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除了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还存在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未备案的化妆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嵩明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投诉举报线索中发现:嵩明县某眼镜店货架上陈列隐形眼镜护理液,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上述6类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昆明某眼镜店购进海昌长效洁净隐形眼镜护理液等6种隐形眼镜护理液共60瓶,销售27瓶,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103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较低,数量较少,能主动配合调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的情形,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参照《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4.00元,没收6种隐形眼镜护理液共33瓶,并处罚款4000元。
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一药房经营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核查投诉举报线索中发现: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一药房经营的“体表给药器 风精油TM”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备案号:鲁青械备20220077号)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经查,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一药房共购进该医疗器械10盒,销售3盒,零售价19.80元,货值198元。上述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名称均为“体表给药器 风精油”,内有绿色液体,与市面上常见的非处方药品“风油精”高度相似,非常容易引起混淆。上述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备案号:鲁青械备20220077号)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一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责令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一药房停止销售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并给予1万元的罚款。(开屏新闻 记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