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6〕12号)正式发布,要求各地做好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有关工作。
通知下发给各州(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和提振消费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充分发挥带薪错峰休假对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助力“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了八项要求,具体如下:
一、依法保障年休假权益。各地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用人单位平等保障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被派遣劳动者等各类职工的休假权益,不得因用工形式、岗位性质、职级差异等区别对待。
二、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休假统筹。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坚持“年初统筹计划、全年动态调整”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岗位设置、职工个人意愿等情况,制定全员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建立休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休假时段、批次安排,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运转,杜绝长期不安排职工休假的情况。休假计划确定后,要及时公示并告知全体职工。优先保障孕期哺乳期、有未成年子女照护需求、家中老人需照料的职工休假权益,安排此类职工休假,切实解决职工家庭照护与工作的矛盾,提升职工幸福感和归属感。
三、推动常态化错峰休假。支持职工结合自身需求,分散、分段、分次申请休假,引导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衔接,与本地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特色活动相结合,实现休假时段全年合理分布。引导职工在非传统旅游旺季安排休假,鼓励结合子女升学、家庭纪念等实际需求灵活安排,推动带薪年休假与婚丧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统筹使用。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时错峰实施带薪年休假。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休假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统筹做好工作衔接和人员调配,确保休假制度平稳有序运行。鼓励生产经营任务相对均衡的企业,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一线职工、骨干力量休假。国有企业应将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
五、引导非公有制组织规范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服务。通过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劳动用工“体检”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休假管理制度。
六、推进完善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年休假制度时,应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并将制度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各级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列入集体合同,明确年休假的具体实施细则、争议解决途径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工作。
七、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向职工普及休假权利、申请流程、维权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依法用工、关爱职工的理念。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带薪错峰休假的重要意义,倡导“错峰休假、理性出行”的观念,营造规范用工、和谐休假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带薪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和查处未按规定安排休假或未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各级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责,管好用好“12351”服务职工热线,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针对休息休假等问题,运用“一函两书”实施常态化监督,维护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合法权益。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主体责任,为职工休假创造条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上年度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