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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竞争单位就业的,应返还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竞争单位就业的,应返还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指定陈某担任该公司项目站区经理,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及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事项。2023年6月陈某获准离职后,双方签署《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再行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后甲公司陆续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3年8月,甲公司发现陈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实际就职于其主要竞争对手乙公司,遂拍摄并经公证保存了陈某规律性出入乙公司总部、在乙公司拥有独立工位的视频资料等证据,并向陈某送达《暂停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告知函》。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某系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前述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陈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的竞争单位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故陈某应返还从甲公司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已届满,对甲公司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陈某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本案的处理凸显了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并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承担“双重法律责任”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劳动者获得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遵守约定导致就业受限、收入受损的情况下给予经济上的弥补。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系对劳动者违约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弥补。支持用人单位返还经济补偿的请求旨在收回劳动者不应获得的收益,而支持违约金则用于弥补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二者功能互补而非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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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钱嘉榀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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