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未果,便单方不合理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后,用人单位停止安排工作、停发工资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董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宾馆,工作岗位为保安。2024年8月,某宾馆要求董某某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在董某某明确拒绝后,该宾馆向董某某告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综合考虑董某某的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决定将董某某从该宾馆位于主城A区工作地的保安岗位调整至该宾馆位于郊区B区工作地的绿化保洁岗。董某某亦明确拒绝前往新岗位工作,某宾馆遂自2024年9月起停止安排董某某工作、停发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董某某以某宾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请求某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董某某属于某宾馆的普通安保人员,其户籍地、生活地、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均为主城A区。某宾馆在要求董某某主动辞职遭拒后,即提出将董某某的岗位调至远离主城A区的B区绿化保洁岗,后以董某某拒绝接受调岗为由停止安排董某某工作及停发工资,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某宾馆向董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虽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但该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变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合理单方调岗”的行为即为“变相辞退”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应通过穿透式、实质性审查调岗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合理调岗”之名行“变相辞退”之实,实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