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4月27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基本案情、处理结果、裁判结果,又都具有典型意义,昆港今起逐一展示。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主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订立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孙某与某维修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8日,孙某向某维修公司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而某维修公司向孙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并注明“本人收到合同证明书但不认可上述内容”。同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孙某在“劳动者”处注明“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及工资结算,某维修公司向孙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维修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缔约选择权。本案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提出与某维修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接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已明确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维修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合法律规定,但劳动合同确已终止,孙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某维修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强化了法律对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缔约选择权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续签决定权架空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严重过错等法定例外情形的,用人单位即丧失是否续签合同的选择权,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合同到期”不等于用人单位“可随意终止”,如无正当理由,在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提出的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解除、终止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其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