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 每个县(市、区)新设开发区不得超1个
2026-01-16 09:09:30      来源:春城晚报

为规范全省开发区管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以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模式创新为主线,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办法》分七章44条,包括开发区的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园区等。

《办法》提出,新设开发区需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1个,全省总数不超国家控制指标;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名称原则上统一为“云南+所在县(市、区)名称+开发区种类名称”。开发区的调整包括扩区、调区、整合、变更和退出五种情形,均需由州(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对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将给予整改期,整改结束无改善的将撤并整合。

省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各开发区需编制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开发区一般设立党工委、管委会作为派出机构,应坚持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支持探索推广“管委会+事业单位+企业”“小管委会+大公司”“平台制+市场化”等管理运营模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建立以亩均效益、集聚集约、增量增速、减污降碳为导向的开发区综合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要素保障和扩区升级或有序退出的重要依据。

为推动开发区产业发展,《办法》提出,开发区应坚持发展制造业为主,统筹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开发区与口岸融合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壮大沿边产业;每个开发区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避免同质化竞争;招商引资需聚焦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新引入项目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不得低于现有同类项目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准入负面清单和环保、能耗、安全等门槛,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聚集,推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建设智慧园区;积极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飞地园区建设等多元化合作模式。

服务保障方面,《办法》要求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的政务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便利条件;保障开发区重点项目合理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等灵活供应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春城晚报 记者段晓瑞)

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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