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起诉西双版纳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诉公司生产销售的黑牛肝菌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宏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根据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003号载明,2021年10月,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以西双版纳某公司提供给案外人唐某某销售黑牛肝菌的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给宏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赔偿宏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出厂前套袋装箱 戴振华/摄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宏臻公司工厂化生产的牛肝菌 戴振华/摄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宏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后,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SSR指纹图谱进行对比,基于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得出错误结论,适用法律亦有错误。对于已经依法进行微生物保藏的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藏菌株为准,说明书中记载的SSR指纹图谱等信息主要用于解释和辅助鉴别,不能替代保藏菌株的核心地位。在技术层面,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SSR指纹图谱存在差异,但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委托鉴定的比对意见,认定这是由于鉴定实验系统差异(如未使用M13引物)导致的规律性、整体性数据偏移。

人工种植的黑牛肝菌 戴振华/摄
最终通过对比ITS rDNA序列(相似度100%)以及分析SSR指纹图谱的高度一致性,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宏臻公司的保藏菌株属于同种菌株,构成侵权。因此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据悉,此案是继上海丰科“纯白色真姬菇案”后,我国食用腐生菌领域菌株侵权第一案,该案前后经历了近5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云南野生菌科研、仿生驯化及产业化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云南网记者 戴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