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孙红亮 2025年12月23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推进全市学校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条例》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对学校食品从采购、运输、贮存到制作进行全流程监管,在学校职责、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有七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学校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学校职责(第七至第十三条),强调了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规定了学校在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用餐陪餐制度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对学校商超从设置原则、销售食品要求、日常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第三章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十四至第三十一条),此部分内容是整个条例的重中之重,主要对学校食堂的公益性原则、学校自检自查、食堂对外承包、校外供餐管理、食材采购、验收贮存、烹饪留样、信息化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规定了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建设和运用,同时,还规定了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学生的营养需求,条例还罗列了上位法(即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二种禁止性食品。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行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共同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的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重点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惩处事项。第七部分为附则,规定了本条例实施时间是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制定具有五大工作亮点。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学校食品安全面广、点多、链条长,《条例》明确了从采购、运输、贮存、加工等全流程管理、全链条排查、全覆盖监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落实主体责任、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厘清了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能职责,构建了完整闭环的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
突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条例》专门设置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章节,从学校日常监管、食材采购、验收管理、验收人员的设置、食材贮存条件、烹饪前食材检查与烹饪后熟食存放等关于食堂管理的多个方面入手,明确和细化了学校、食堂、教育行政部门、食品监管部门、校外供餐单位等不同主体在关键环节的职责与要求,通过严格把控食材采购的入口关、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食材熟食贮存及食品留样等举措,确保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另外,《条例》还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养需求,规定了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应当控油限盐,合理烹调,筑牢了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条例》中规定的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建设和运用,健全了学校食品安全可视化非现场监管机制,实现食品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的自动识别、数据分析、智能预警、核查整改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学校食堂操作过程的全程可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了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构建了学校食品安全“第二道防线”。
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家校共治、社会共治。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等制度,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对学生餐食的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供餐单位、餐费标准等进行公开,充分保障了家长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推动形成多主体参与、多维度监督的良好格局,建设好学校食品安全“第三道防线”。
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能力。《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学校,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发生集中用餐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六种措施,高效处置好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和舆情,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