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廖兴阳)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8章43条组成,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异地商会是指某行政区域(以下简称“登记地”)之外的特定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主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办法》由总则、管辖、登记管理、党建工作、内部治理、活动开展、监督管理、附则8章组成。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实行“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同一行政区域不得重复成立同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层级明确登记管辖范围。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7项条件,包括由原籍地在登记地内投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少于10个,且3年内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异地商会的名称由登记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字样3个部分依次构成。省级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云南省XX(省级行政区划专名或省+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在内部治理方面,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会长(理事长)是异地商会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或开展涉外活动时,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异地商会收取费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负责人、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收取会费应当同时明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云南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支持异地商会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提升两地经贸交流、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异地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包括光彩事业、“万企兴万村”等行动。
在监管层面,建立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商会可采取约谈、现场检查、审计等措施,对运行失灵、名存实亡的商会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