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云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全力筑牢祖国西南禁毒安全屏障。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571件,生效判决被告人2485人,重刑率达53.08%;云南检察机关以“清源断流”行动为统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云南省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纵深发展。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2705件366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150件2804人;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2973件418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349件3115人。
李某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李某文在前往麻栗坡县途中,向一名持有罂粟的男子索要了两颗罂粟果带回家中栽种。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文主动交代后将其种植的9145株罂粟原植物铲除。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个人私自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案中,李保文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高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高某利用在临沧市临翔区疾控中心接受美沙酮戒毒治疗的机会,趁工作人员不备,多次将美沙酮药液倒入矿泉水瓶带至家中。2023年1月12日、29日,高某先后两次将存放于家中的美沙酮药液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某。3月24日,公安民警在高某家中查获用矿泉水瓶存放的美沙酮药液14瓶,净重4669克。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根据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美沙酮是国家列入重点管控的特殊药品,具有医用价值。由于美沙酮可以缓解戒毒人员毒瘾发作时的痛苦,也被用于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辅助药物。日常生活中,当其作为治疗时属于药物,如果不按规定的渠道和用途滥用,甚至私下贩卖给吸毒人员用于满足毒瘾,则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利用疾控中心管理上的漏洞,盗取美沙酮药液并贩卖给吸毒人员,应以贩卖毒品罪惩处。
莫某清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莫某清驾驶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允大公路大勐龙至景洪方向9公里处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摩托车上的黑色双肩包内和摩托车车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坨,净重21511.4克。
莫某清归案后,始终以背包是路边捡的且不明知包内藏有毒品作无罪辩解。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梳理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积极围绕行为人活动轨迹、异常通联数据及贩毒前科证据调取等方面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综合研判认为,莫某清系毒品再犯,对毒品有高度认知,其携带双肩包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拒不配合执法民警要求停车检查,对案发当晚的行程及查获毒品的来源等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证人证言相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毒品。2022年3月,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清死刑。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莫某清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针对毒品犯罪“零口供”情形,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认定其主观明知。本案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辩称事先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拒不如实供述毒品真实来源,检察机关充分立足事实、证据,抽丝剥茧梳理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使其受到法律严惩,确保重大毒品犯罪依法得到严厉打击。
忽某通等3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忽某通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隐讳信息兜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将购毒者引流至微信、QQ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忽某通先后共向6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30余次,合计净重60余克,并安排马某男将部分毒品零包交付给吸毒人员。其间,马某男、马某译将本人微信账号提供给忽某通用于接收和清洗毒资,共计人民币34430元。收取毒资后,3人在不同微信账号间,通过转账、现金与微信资金互换等方式清洗毒资。案发后忽某通为逃避侦查,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反复刷机后出售,注销用于作案的微信账号和手机号码。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电子证据,把查明涉案毒资来源和去向作为网络贩毒案件的切入口,通过“一案双查”发现遗漏罪行和罪犯,监督洗钱犯罪立案2件,追捕漏犯1人,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2023年12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忽某通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大理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忽某通有期徒刑16年;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男有期徒刑3年;以洗钱罪判处马某译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上诉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信息技术加速融入社会各领域全过程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打击治理洗钱犯罪质效。依托数据资源,建立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精准高效锚定审查目标,通过整合不同独立来源的电子证据,全面审查与链条化犯罪行为相关的数字痕迹,从毒品犯罪切入打开反洗钱工作突破口,强力推进对涉毒资产查处和洗钱犯罪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