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周弦 冯垚 5月13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会在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举行。
为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制度“试验田”作用,2023年9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修复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探索开展企业经营异常记录痕迹信用修复。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次研究修改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规范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引导和服务经营主体主动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让昆明成为引领全省投资发展的高地、创业兴业热土;为全省开展经营异常记录痕迹信用修复提供范本。
发布会上,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陆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陆弋介绍,《办法》最大的特色是对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定进行了突破。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有效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强化了企业信用约束,扩大了社会监督,维护了交易安全,不断规范和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信用监管效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以及信用监管工作的力度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六个月,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信用修复,修复后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不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既坚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手段和要求,又充分尊重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企业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允许失信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塑信用、重返市场的机会。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修复的政策。
发布会当天,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就有4家企业提交了修复申请。
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剑扬表示,将持续做好《办法》实施后的问题收集,主动加强政企沟通,助力经营主体及时掌握试点政策,引导和服务经营主体主动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信用修复后的经营异常记录痕迹,让经营主体享受改革红利,提升改革感受度;总结提炼经营做法,为全省开展经营异常记录痕迹信用修复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营做法。